【基本案情】
2014年4月黄某受尹某之邀到金坛岸头集镇吃晚饭。饭后因天色已晚,尹某便委托自己的叔叔周某开车将黄某送回家。谁料想在回家的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坐在车辆后排的黄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构成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治疗终结后,因未能与相关责任人达成赔偿协议,故一纸诉状将对方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周某及往昔的好友尹某一并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事故发生时被告周某系受尹某之托免费开车送黄某回家,对于事故的发生周某并不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仅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承载原告黄某主观上为好意施惠,应为道德所弘扬。为倡导此类好意帮助的行为,对于在施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宽容,基于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及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价值内涵】弘扬乐善好施良俗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好意同样也可能办“坏事”,本案中的情况即属此类。好意搭乘,也就是所谓的“搭便车”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表现,为道德所弘扬,内在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因素”。好意搭乘不同于客运合同,搭载主要是出于感情上的因素,而非契约上的义务,故它更多的是一种好意的施予和情谊的表达。如果法律对好意施助人要求特殊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反而忽视了施助者与受益者之间的这种“情感纽带”,会抑制民间社会中乐善好施的良俗。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更要通过司法裁判的强制力,引导社会价值取向。要让好人不难做,除了良心和道德支持外,更要给好人以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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