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2号
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润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服务款人民币21300元,银行利息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元,累计26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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