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兴琼:
本院受理原告姜月平诉韩兴琼(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0729)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姜月平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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