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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国平与被告王江婷、耿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5 16:58:31 浏览次数:297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26号

王江婷、耿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平与被告王江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104)、耿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13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江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国平借款2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起2017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王江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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