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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中诉被告景林成、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5 17:02:12 浏览次数:361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141号

景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中诉被告景林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7****3592)、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景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建中租金504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19日(即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张建中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7元,由被告景林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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