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310号
赵锡宝、李彦京: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赵锡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2312)、李彦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8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赵锡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卫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2日至借款清偿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卫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赵锡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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