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981号
练春芳、彭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松诉被告练春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6210)、彭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06)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对登记在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析产,确认被告练春芳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颐和世家花苑16幢丙单元303室房产(含装潢)享有50%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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