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朱金根、武小娥诉被告朱巧红、魏粉平、魏建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5 17:09:18 浏览次数:321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32号

魏粉平、魏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根、武小娥诉被告朱巧红、魏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491X)、魏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3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村委孙家村56号房屋为两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朱巧红搬出上述房屋;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