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32号
魏粉平、魏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根、武小娥诉被告朱巧红、魏粉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491X)、魏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3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村委孙家村56号房屋为两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朱巧红搬出上述房屋;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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