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98号
印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红诉被告印国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419)地面设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产生的损失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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