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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毅敏诉被告吴三海、蒋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6 10:29:06 浏览次数:364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70号

吴三海、蒋菊英:

  本院受理原告许毅敏诉被告吴三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9****0535)、蒋菊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50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A区13幢305室及金江苑A区13幢33号车库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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