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庆林、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庆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111)、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庆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89149.5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律师费27000元,暂合计516149.54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李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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