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婵、钱伟敏、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900)、钱伟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12)、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195437.6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0月18日),律师费165000元,合计5060437.64元,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钱伟敏、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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