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509号
芦炜:
本院受理原告仇忠仁与被告芦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817)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芦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仇忠仁劳务费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芦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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