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82号
孙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唐振华诉被告孙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181X)、高锡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56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唐振华返还借款43000元;并支付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唐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原告唐振华负担1190元,被告孙丽平负担98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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