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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超、马敬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6 16:38:04 浏览次数:374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461号

李超、马敬礼: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6173)、马敬礼(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20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超、马敬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511.61元,支付利息3768.36元(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并承担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79‰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8000元。二、若被告李超、马敬礼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李超抵押的北京牌牌号为苏D270BX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8元,由被告李超、马敬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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