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16 17:26:44 浏览次数:35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13号

徐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徐海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8****0812)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海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本金人民币7996.57元、利息974.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1198.06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14日),及2017年6月1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元,由被告徐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