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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亦如、刘立新、张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0 9:57:59 浏览次数:343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立新、张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亦如、刘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0910)、张月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233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6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亦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33546.34元,律师费12000元,暂合计195546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刘立新、张月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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