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3号
徐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钱昌与被告徐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2830)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昌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钱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志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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