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623号
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锦荣、叶荣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7333)、冯小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42)、冯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7308)金融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锦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19183.52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对被告朱锦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朱锦荣、叶荣建、冯小英、冯菊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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