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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明与被告李俊杰、张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0 16:40:45 浏览次数:413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485号

李俊杰、张瑛: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明与被告李俊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3617)、张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6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明撤回对被告李俊杰、张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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