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787号
唐小强、邓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翟梓涵诉被告唐小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937)、邓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49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唐小强、邓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翟梓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唐小强、邓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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