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961号
肖条勋: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肖条勋(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8****5633)、张明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肖条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2566.12元;二、被告张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099.76元。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肖条勋负担99元,由被告张明生负担4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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