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750号
翟余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诉翟余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5812)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