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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玉妹诉马霄汉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1 14:27:40 浏览次数:35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6号

马霄汉: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妹诉马霄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1****4058)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吴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吴玉妹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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