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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德明诉被告李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3 16:33:06 浏览次数:312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21号

李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叶德明诉被告李家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5****05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5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4年9月份按银行借款利息的四倍到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9时在薛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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