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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沈志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3 16:34:34 浏览次数:328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28号

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沈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1****0038)、沈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7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房屋返还给清算组,并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使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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