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2871号
丁志方:
本院受理的唐文生申请执行丁志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36)、虞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287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丁志方支付申请人唐文生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虞惠琴以其与丁志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丁志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志方和虞惠琴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执行费1741元、实支费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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