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774号
陈粉青: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剑诉陈粉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36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伟剑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陈粉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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