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31号
张永忠、蒋金芳:
本院受理原告谢悦宁诉张永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3810)、蒋金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8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悦宁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360元(至2017年10月26日),合计人民币43360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继续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谢悦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1354元,由被告张永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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