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45号
陈河兴、唐洪:
本院受理原告刘锁俊诉陈河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6030)、唐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1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河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锁俊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锁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陈河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