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中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659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6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64元,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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