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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8 10:44:56 浏览次数:408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姚中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中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659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68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64元,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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