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94号
孙正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荣俊诉被告马建国与被告孙正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94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2、要求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8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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