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2号
佘立保、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业鸣与被告佘立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71***3618)、王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01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佘立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业鸣借款3000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33元,由被告佘立保、王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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