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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年平诉被告李粉明、束锁粉、吴军、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9 14:14:32 浏览次数:431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617号

李粉明、束锁粉、吴军、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左年平诉被告李粉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839)、束锁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05)、吴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536)、李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58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李粉明、束锁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左年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同时李粉明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7月29日起向左年平支付至该借款还清时的利息(届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5000元),束锁粉对其中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吴军、李婷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李粉明、束锁粉所共同向左年平返还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对其中的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左年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4元,由被告李粉明、束锁粉、吴军、李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4元。               

 

二 ○ 一 八年 三月 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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