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841号
云南欢乐居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欢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云南欢乐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617元及违约金23107元;二、驳回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5元,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4元,被告云南欢乐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0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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