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荣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生法诉被告周荣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4****5771)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生法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生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由被告周荣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周荣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2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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