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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国芳、张小仙被告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3/29 16:57:05 浏览次数:786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殷飞: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张小仙被告殷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梁国芳、张小仙借款人民币1050000元,并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国芳、张小仙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三、如被告殷飞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梁国芳、张小仙有权以被告殷飞所有的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96号B幢-4#、5#、6#房产及该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梁国芳、张小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由原告梁国芳、张小仙承担250元、由被告殷飞承担15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0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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