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军钟、丁勤瑾:
本院受理原告李锁庚诉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44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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