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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三保诉被告张军钟、丁勤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3/30 9:06:14 浏览次数:336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军钟、丁勤瑾: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保诉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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