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978号
李华、陈微: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立诉被告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3833)、陈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6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李华、陈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袁建立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以借款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袁建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被告李华、陈微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
二 ○ 一 八年 三月 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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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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