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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2 15:15:56 浏览次数:353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家港市顺德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318241.8元;二、驳回常州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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