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631号
吴玉青:
本院受理的李士栾申请执行吴玉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463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63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李士栾劳务费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13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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