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张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4/3 16:13:25 浏览次数:384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21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所有权归原告周龙芳所有。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的执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丁亮、张燕负担。本院(2017)苏0482执异3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