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6321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芳诉被告张粉英、丁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确认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所有权归原告周龙芳所有。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3-01号车库的执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丁亮、张燕负担。本院(2017)苏0482执异3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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