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如江:
本院受理原告晋家贵诉被告刘如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8****1812)、被告刘玉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你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5701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0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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