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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立案
发布时间:2015/4/21 14:19:28 浏览次数:24081
1、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设立起诉材料接收窗口,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口头提起的诉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向当 事人出具《起诉材料收据》。不得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等任何 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起诉材料收据》。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须在自提交起诉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补正。 
3、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立案受 理并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 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充分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 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5、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征得 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诉前调解应当由附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室或者 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不同意继续进行诉 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6、严禁人为阻滞收案、限制收案、拖延收案等妨碍当事人起诉权利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省法院立案受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50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规定 
为进一步畅通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现就全省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统一审查受理机构,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申请以及其他各类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统一审 查受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立案庭在立案前可以征询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就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两日内通知当事人。 
2、依法审查受理刑事案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 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 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 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3、依法审查受理民事案件,着力畅通当事人维权通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 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立受理条件,提高立案门槛。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查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且能够当即立案的,应当当即立案,并即时向当 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即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4、依法审查受理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行政诉权。严格依照《行政诉 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 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坚持起 诉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法审查受理执行申请,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6、开展网上立案审查工作,健全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 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提交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到诉讼服 务中心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 
7、严格规范管辖工作秩序,从源头上保证公正审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以其他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受诉法院在受理当 事人的起诉时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立案受理。 
8、严格依法收取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严格按照国务院《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 讼费用的,经审查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9、严格案件流转期限,提高立案审查效率。立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庭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 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后三十日内检齐全部上(抗)诉案件材料,并在检齐后三日内移送二审法院。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发出调卷指令后十五日内将全部卷宗移送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 到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后三日内立案,并移送 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 
10、加强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全省各级法院要向社会公布立案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查证属实的,要通报批评;发现有违法违纪嫌疑的,要依法依纪及时查处。经查证不实的,要认真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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