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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诉讼服务
发布时间:2015/4/21 14:26:46 浏览次数:1860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1、延长服务时间。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待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工作日中午应当安排专人值班,特事特办。遇有当事人和群众来访事项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结的,下班时间顺延至事项办结时。 
2、提供导诉服务。对于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导诉人员应当主动热情地进行询问,根据来访目的和办理事项引导当事人和群众至相应的服务窗口办理,并积极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诉讼指导。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诉讼风险 提示。对于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当事人口头起诉的, 要将当事人的起诉内容认真地记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以确认无误。 
4、实行首问负责。对于来访的当事人和群众首位进行接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直到当事人和群众的来访事项全部办理完毕。来访事项有明确的经办人员的,首问责任人应当通知经办人员进行接待。 
5、一次办结事务。当事人前来办理的各项诉讼事务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办结。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需要另行提供、收集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一次性、准确地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向当事人发放书面的告知单。 
6、严格办理期限。对于投诉、来访、司法救助等事项不能当即处理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明确告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具体的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 
7、领导排期值班。诉讼服务中心每天由一名庭领导值班,负责处理来访、服务投诉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由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或其 指定的其他人员到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处理。 
8、规范立案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调解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调解。七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次日立案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 
9、告知立案信息。案件立案后,即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立案信息。 
10、完善便民服务。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文书范本、笔墨纸张等以及供当事人查阅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的相关设备、书籍、杂志。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裁判文书查询、案件进程信息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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