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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晨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3 11:24:36 浏览次数:4344

  

戴晨辉: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晨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0212561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99992.92元,期内利息12835.56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992.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83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杨丽莉

联系电话:8239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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