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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同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3 17:38:21 浏览次数:429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湖市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同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艺可易装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6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453282.17元,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4532.82元(以453282.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止,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共计457814.99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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