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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3 17:39:44 浏览次数:483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赵建华(公民身份证号:352226196712284237)、

陈团英(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6807194225)、

陈志华(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7509163919)、

赵玥(公民身份证号:352202198808023064):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7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851316.02元,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担保总金额5%的违约金。二、被告赵建华、陈团英、陈就华、陈志华、赵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3月24日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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