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周震天诉被告周召柱、周建明、周建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7 17:55:18 浏览次数:40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召柱、周建明、周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震天诉被告周召柱、周建明、周建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周召柱户拆迁安置房面积中的85㎡由原告周震天享有。常州市金坛区蔷薇苑小区6幢807室房屋由原告周震天结算、购买,原告周震天付清购房款后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周召柱、周建芳、周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一 月 六 日

 

 

[ 返回 ]